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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古屋议定书》执行情况临时国家报告
(NR)
last updated: 02 11月 2017
未选定任何国家/区域
中国履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临时国家报告
CHM-NFP-CN-210049-1
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联络点
Ms. Cai 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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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Yes
中国政府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和管理工作,先后颁布实施一系列与生物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畜牧法、种子法、中医药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专利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等,部分条款对生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的获取或惠益分享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通知》《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等,将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建立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作为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2014年,环境保护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印发《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规范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行为。
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17个部委参加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协调国家生物物种资源(含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2011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Yes
环境保护部负责牵头和组织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承担《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国家联络点职能。
No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拟进一步明确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主管部门。
目前,中国实行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体制,涉及的相关部门主要包括环保、科技、水利、农业、林业、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中医药等。
No selection made
No
由于中国新近成为《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缔约方,信息交换所的运作尚在起步阶段。随着国内各项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中国将按照《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相关条款和缔约方大会决议的规定,向信息交换所提交相关信息。
不适用,因为目前没有获取要求
No
由于中国新近成为《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缔约方,信息交换所的运作尚在起步阶段。随着国内各项法律制度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中国将按照《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相关条款和缔约方大会决议的规定,向信息交换所提交相关信息。
No
中国虽然颁布实施了、畜牧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专利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等一系列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但总体上并未建立符合《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相关要求的检查点制度。目前,中国正在积极推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的立法工作,拟建立涵盖农业、林业、教育、科技、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内的多部门、多领域、多环节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检查点制度。
2014年,环境保护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印发《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在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管理各环节对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监督检查。
未提供额外信息
目前,中国虽然发布实施一系列与生物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尚未出台专门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法规,在一些资源领域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缺乏详细的、符合《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要求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如何共同商定条件和分享惠益的内容,相关法律、行政和政策配套措施亦不足。
生物遗传资源监管涉及领域广、部门多,需要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信息共享机制仍有待完善。
Yes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拟进一步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相关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目前,畜牧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事先知情同意进行了规定,在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形下,采集国家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等须要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Yes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设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相关规则和程序。
目前,中国发布实施的畜牧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畜禽遗传资源、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等的获取规则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例如:2006年实施的畜牧法规定了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程序。2008年发布实施的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畜禽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审批、监督和查验程序。2016年新修订的种子法规定了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审批程序,以及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种质资源的审批程序。2017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形需要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程序。2004年修订实施的渔业法规定了调查和捕捞渔业资源,以及因养殖等特殊情形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审批程序。1994年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了在自然保护区从事参观、旅游、考察等活动的审批程序,同时对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1997年实施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形需要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程序。2014年,环境保护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印发《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惠益分享等问题的审批、备案和监督检查程序。
Yes
目前,畜牧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事先知情同意相关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设立了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提供国家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种质资源、野生动植物等采集和利用审批信息。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进一步完善事先知情同意相关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
Yes
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和形式,即可以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成本效益高的方式办理。目前,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对审批时限等作出规定。
现行畜牧法、种子法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作了专门规定。
Yes
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的特许猎捕(捕捉)证和进出口许可证明、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证等获取许可证书或等同文件。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立法将全面规定和完善议定书要求。
0
Yes
目前,《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对订立畜禽遗传资源相关共同商定条件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2014年环境保护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要求。
未做任何选择
目前,中国尚无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有关惠益的统计信息。
未提供额外信息
No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对此作出规定。
No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拟对此进行规定。
中国没有“土著”,中国现行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法律制度适用于地方社区。
2017年实施的中医药法规定,“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目前,道地中药材可以通过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予以保护。
No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拟对此进行规定。
中国没有“土著”。各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传承和发展了大量有利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的知识、创新和实践。2017年实施的中医药法规定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自身所持传统知识的传承使用权利、事先知情同意权利和利益分享权利。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继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事先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还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未提供额外信息
No
No selection made
No selection made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对此作出规定。
No selection made
No selection made
No selection made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对此作出规定。
No selection made
No selection made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对检查点设置和运行进行明确规定。
2014年,环境保护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印发《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中的生物遗传资源使用者应将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研究成果利用、惠益分享、出境相关信息上报生物遗传资源主管部门,便于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的监督管理。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资源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另外,2010年修订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已经对如何处理不遵守披露要求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说明生物遗传资源来源,并填写登记表。无法说明来源的,须要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No selection made
Not selected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待检查点和信息交换等关键制度完善后,将按照《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No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发布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合同,指导使用者和提供者共同商定合同的具体内容。
201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外提供生物遗传资源的,应在项目合同中披露生物遗传资源的来源、研究目的、应用前景等信息,明确知识产权共有、技术转让、向第三方转让的限制条件以及其他惠益分享条款。
Yes
中国正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建设,将建立全国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其中,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子系统将统一归集管理国家和地方生物遗传资源,提高生物遗传资源进出境数据的采集效率,实现生物遗传资源进出境的快速、实时鉴定、审批和归档入库管理。
未提供额外信息
不适用,因为目前没有获取要求
Yes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专门法规,拟对此进行规定。
根据中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方法,涉外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及其例外情形,以及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诸司法等途径解决合同纠纷。
Yes
根据中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诸司法等途径解决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合同条款进行规定。
Yes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拟对此进行规定。
根据种子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对合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规定。
Yes
中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多边国际公约的缔约方,迄今已和大约70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外国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未提供额外信息
Yes
种子法相关条款规定,在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从事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或其它科研活动以及农民自繁自用等非商业目的的活动时,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不需支付使用费。
《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外提供非活体标本、流行性疾病样本以及用于展览等科学普及目的的生物遗传资源,可以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采取简化程序和措施。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与现有法律法规密切衔接,酌情简化非商业性研究目的的获取措施,并对用途转变情形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作出规定。
Yes
中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成员,积极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共享流感病毒以及获得疫苗和其它利益的大流行性流感防范框架》,致力于快速、及时发现、评估、报告、通报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已经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标准。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已经关注到公共卫生、动植物疫病防治等领域的特殊需求,将针对应急、突发事件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简化程序或措施。
Yes
自2013年人感染H7N9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确诊病例,定期发布更新疫情数据,与相关组织及其成员共享信息,并通报中国防控工作进展。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法保持密切衔接,相互支持,并充分考虑现有成熟机制。
No
未提供额外信息
Yes
中国没有“土著”, 但各民族聚居区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对“地方社区”的界定。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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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中医药法规定,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Yes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关规定,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事先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还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No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设立获取与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机制,发布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监管信息。届时,使用者可通过信息交换等机制取得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措施等信息。
No selection made
Yes
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起着规范、引导、评价等积极作用,对于推进依法治理社会至关重要,是国家法律的延伸和有力补充。
中国历来就有制定村规民约的传统。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开展村规民约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试点示范,部分省(自治区)开展利用乡规民约管理生物多样性的试点示范,推动制订社区共管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措施。此外,环境保护部正在执行全球环境基金相关项目,支持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村规民约的试点。
Yes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对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合同进行规定,明确共同商定条件的最低要求。
Yes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制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合同。
2014年,环境保护部、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要求,项目合同应披露生物遗传资源的来源、研究目的、应用前景等信息,强化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条件。
Yes
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在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不需支付使用费,自繁自用新品种作物。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剩余种子,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办理相关证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要求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截至2017年底,文化部先后认定4批1525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1986名传承人。其中,传统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与生物遗传资源密切相关,涉及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共37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00名传承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在积极开展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保护和保存,促进了地方社区对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习惯使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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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额外信息.
No
未提供答案
一、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用途管制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中国政府履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产权、获取、利用、惠益分享等监管措施,契合了中国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有助于推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持续利用。
二、有助于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公平分享惠益。中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生物遗传资源丰富。长期以来,由于国际上缺少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规则,中国的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相关惠益没有得到公平分享。《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公平分享惠益等规则,确保各国公平分享相关惠益,防止生物遗传资源的丧失和流失。
三、有助于保护和传承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充分体现了对土著和地方社区拥有的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尊重,这对促进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保护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传承和积累了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已作出重大贡献。履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将充分保障传统知识持有人的权益,有助于提高当地社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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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不适用,因为我的国家没有土著和地方社区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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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境分布的生物遗传资源尚缺乏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案例、经验或合作机制,如何实施事先知情同意等措施存在困难。
二、中国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传统知识的文献化程度普遍较高,传播广泛,譬如中医药传统知识中的一部分已经被文献化或者广为流传,在外界获取利用过程中存在原始来源被隐瞒或篡改,导致作为收益主体的中华民族及其具体主体如社区、家族、机构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受到损害,需要正本清源。
三、除《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以外,世界知识产权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也在就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开展讨论,需要加强各国际法之间的相互协调。生物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有助于监测生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中国和其他部分国家已在专利制度中引入来源披露要求,取得了很好的立法和执法经验。然而,将来源披露引入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法层面困难重重。
Yes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规定,向境外输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相关单位应当签订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和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2014年,环境保护部、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对外提供生物遗传资源时,应在项目合同中披露生物遗传资源的来源、研究目的、应用前景等信息,明确知识产权共有、技术转让、向第三方转让的限制条件以及其他惠益分享条款。
中国正在制订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专门法规,将发布实施获取与惠益分享模式合同。
Yes
环境保护部正在支持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试点示范,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制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村规民约等行为守则或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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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Yes
为组织实施好“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相关活动,中国政府成立由国务院副总理任主席、25个部门组成的“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而后更名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迄今,中国已发布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2011—2014年)》等规划与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纪念活动,举办各类大型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发放各类宣传品40余万件,提高了公众对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认识。
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订《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国家宣传战略,协同相关单位和机构,广泛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宣传教育。在全球环境基金相关项目支持下,正在开展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相关培训,参加培训的各级生物遗传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地方社区、企业、媒体等代表超过5000人。
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中医药局等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研讨会和培训班,宣传普及相关领域知识。
Yes
Yes
2014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2014—2020年)》,要求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规制度体系,建立获取与惠益分享检查点和信息交换机制,强化生物遗传资源本底调查、监测与评估、进出境查验等基础能力,加强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工作能力提升。
环境保护部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全国范围的生物多样性本底(含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和评估,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开展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等形式的减贫示范。同时,环境保护部研究制订履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国家方案,明确部门任务分工,着力完善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强化保护和监管能力建设。
林业局发布实施《中国林业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5年)》,指导开展林业遗传资源调查、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开展林业遗传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持续利用,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履约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专利法来源披露相关条款实施需求,开展审查员业务培训,提升专利审查能力。
Yes
自2016—2020年,在GEF“建立和实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框架”项目支持下,开展中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监管制度框架研究与示范。
Yes
2016年,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联合相关企业和国际组织在山东成立国际林木遗传资源培训中心,开展林木遗传资源相关保护与利用能力培训。每年全额资助20名来自亚太地区的管理和研究人员参加培训。至今已举办两届培训。该培训工作使亚太相关国家的林木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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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根据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相关规定,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需要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方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公平共享相关研究成果。
201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规定,涉及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应有中方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充分参与。
未提供额外信息
一、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中国政府发布实施一系列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新近颁布的畜牧法和修订的种子法,纳入了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内容,国内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中国尚无专门法律法规,与《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履约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协调机制亟待加强。中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监管涉及诸多领域,主管部门较多。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部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
三、社会公众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意识有待提高。公众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意识和知识不足,特别是对其获取与惠益分享缺乏有效的认知,亟需加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
Yes
中国政府已建立《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专项经费,其中包含《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履约经费预算。国务院各部门也通过中央部门预算项目为履约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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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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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信息
未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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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职能分工,环境保护部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牵头履行《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并作为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家联络点。其它相关部门也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领域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工作。
No information provided
No information provid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