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取一个国家的遗传资源时,我如何确保自身遵守名古屋议定书的规定?如何获取遗传资源?

  06 7月 2018

遵守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内立法和监管要求是议定书第15条的要求。

根据该议定书,以“利用”为目的获取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必须取得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并根据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确立的共同商定条件进行。  

 

“利用遗传资源”是指对遗传资源的遗传和/或生物化学成分进行研究和开发,包括通过应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定义的生物技术。

 

事先知情同意是指提供者国家主管部门在使用者获取遗传资源之前给予其的许可。

共同商定条件是遗传资源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签订的合同,通常规定获取和使用相关资源的条件,以及双方如何分享利用遗传资源带来的惠益。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获取或签发符合获取要求的书面证明,并负责就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和设立共同商定条件的适用程序与要求提供建议。

 

您可以在这里找到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以及名古屋议定书的进一步信息:https://www.cbd.int/abs/awareness-raising/default.shtml

具体而言,您可能会发现关于农业部门以及获取和惠益分享如何适用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政策简报和概况介绍(https://www.cbd.int/abs/policy-brief/default.shtml/)十分实用。

 

如果您知道您目前正在利用或过去曾经利用的遗传资源的来源国,我建议与该国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联络点联系,以了解他们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要求。

获取和惠益分享国家联络点的联系方式可在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换所(https://absch.cbd.int/search)上找到。

名古屋议定书对于给予事先知情同意和确定共同商定条件的进程较为灵活。 

与获取遗传资源有关的基本要求载于议定书第6条,旨在确保获取程序清晰、透明,并提供法律确定性。  

因此,每个国家可以决定建立其认为最适合本国国情的获取和惠益分享协议的谈判和批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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